深圳知名品牌标志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修订)
- 来源:
- 2015-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深圳知名品牌标志(以下简称“知名品牌”)的使用管理,维护深圳知名品牌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名品牌标志适用于在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活动中,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制造业品牌和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 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品牌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深圳知名品牌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二色)构成。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及标准色、标志尺寸、标志标准字体分别见附件。
第五条 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可根据使用授权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使用的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系。
第七条 深圳知名品牌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系,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知名品牌标志,供知名品牌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对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相一致的制造业品牌和服务业品牌上,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可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享受办理原产地标记保护证等优惠服务。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决定暂停或撤销称号的,相应暂停或撤销其标志使用权:
1.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消费者负面反映强烈;
3.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4.企业信用发生性质严重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未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深圳知名品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深圳知名品牌标志及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将依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