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的通知
- 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 2015-03-26
文号:深建规〔2009〕5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建管办,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为全面提升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广本地优质和驰著名产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以下简称支持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支持产品,是指被列入市贸工局和科技信息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名录》或被列入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优质和高科技品牌产品名录中的产品,以及已被认定为中国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广东省著名商标以及深圳知名品牌的我市企业产品。未列入上述名录中的产品或其他衍生产品均不属于支持产品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施工或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择优环节(仅限一个环节加分),对承诺采用支持产品的投标人增加一定的加分因素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该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分标准中,对同一支持产品设置多个加分因素。
三、对承诺采用支持产品的投标人的加分规则,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的具体办法,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和细化,总加分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5%。若投标人承诺采用多项支持产品,其累计加分分值也不得超过总分的5%。
四、投标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加分规则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的具体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并书面说明情况,或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五、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质疑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有关评审规则,并答复质疑人同时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六、对招标人答复内容仍存有异议的,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投诉。
七、投标人应当在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单列并承诺采用支持产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同时,应当附上有关该产品属于支持产品范围的认定文件。
投标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不得享有有关支持产品的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