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修订)
- 来源:
- 2015-03-26
一、 复审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评价;
(二)企业自愿申报;
(三)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四)企业自评与现场评审、行业评价相结合。
二、 复审对象
“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对象为荣获“深圳知名品牌”品牌称号三年期满的企业。
三、 复审程序
(一)复审企业提交申请并报送自评资料;
(二)专家现场评审参照“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行业协会签署意见,作为行业评价的依据;
(四)评价委秘书处综合企业自评、现场评审与行业评价情况,提请评价委全体会议审定。
四、 需提供的自评资料
(一)企业复审申请表;
(二)近三年企业重点改进项目和改进成果总结;
(三)近三年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 复审办法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而认定为“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三年届满须按本细则
第三条进行复审;在复审当年仍享有“中国驰名商标”资格的企业继续认定为“深圳知名品牌”。
(二)未获直接认定的复审企业按本细则第三条复审程序执行。
(三)复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取消其复审资格:
1、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投诉案件并经查实的企业;
2、严重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企业;
3、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查实的企业;
4、有重大环境事故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企业。
六、 附件
(一)本细则经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二)本细则由评价委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