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启动公告
- 来源: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
- 2014-04-01
“深圳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是遵照深府[2003]64号文件要求开展的推动企业做品牌、创名牌的公益性活动。
该项活动一起步就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在评价范围、评价机制、评价方法三个方面创新的实践成果,已经上升为品牌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写入国家十年《质量发展纲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名誉会长顾秀莲,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林宗棠等和省、市各级领导都予以肯定和表彰;同时得到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关注和支持。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深圳知名品牌培育评价活动,已经成为全国首创比较成熟的政社合作服务平台,得到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关注。是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切实服务平台。
第十二届“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活动于4月1日正式启动,秘书处即日起接受企业申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体系:市场评价和内部管理体系评价。
二、评价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和行业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搞终身制,不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
三、申报办法
(一)凡具备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深圳知名品牌”或“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的企业,请登录深圳工业网:www.fszi.org或者深圳知名品牌官网:www.sztopbrand.com进入深圳知名品牌申报系统,在认真阅读深圳知名品牌申报表格的填表说明后进行在线填表,并通过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时间为4月1日—6月30日。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须经注册地所属的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和盖章,并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
四、申报条件
(一)“深圳知名品牌”申报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企业成立三年以上,须提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法凭证。特殊监管行业需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
2、拥有企业自主品牌。企业品牌的商标,应按国家商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3、质量优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专利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4、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市场销量(或销售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所占市场份额较大,A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B类(中小企业类):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C类为“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详见本文四(二)。
5、社会信用良好。申报企业须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6、履行社会责任。申报企业须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减碳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无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对于坚持低碳和循环经济,在节能、节水、降耗及资源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品牌,予以优先。
(二)“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同本文四(一),特别条件为: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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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