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第十四届“深圳知名品牌”的决定
- 来源:
- 2017-04-20
关于表彰第十四届“深圳知名品牌”的决定
遵照深府〔2003〕64号文件精神,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根据“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及“境外企业品牌申报深圳知名品牌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履行并完成相关评价、公证处公证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如下:
一、确定2016年度申报“深圳知名品牌”的“沃特”等55个企业品牌为第十四届深圳知名品牌。
第十四届深圳知名品牌
二、确定通过复审的“艾美特”等205个第十一届“深圳知名品牌”(含第二、五、八届荣获深圳知名品牌并在第十一届复审通过的企业)继续享有三年称号;确定通过复审的“ZARA”等4个欧洲品牌继续享有“深圳知名品牌·欧洲原产”称号。(名单附后)
三、审核认定“Estrella Damm”(星牌啤酒)等26个欧洲品牌为“深圳知名品牌·欧洲原产”。审核认定 “AGC”(旭硝子集团)、“FM”(富士微电机)2个日本品牌为“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产”。
深圳知名品牌·欧洲原产
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产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向上述55家荣获第十四届“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通过复审的205家“深圳知名品牌”企业及4家“深圳知名品牌·欧洲原产”企业、审核认定的26个“深圳知名品牌· 欧洲原产”及2个“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产”颁发奖牌和证书。
特此决定。
附件:1、第十四届评选产生的“深圳知名品牌”名单
2、第十四届复评通过的“深圳知名品牌”、“深圳知名品牌·欧洲原产”名单
3、 第十四届审核认定的26个境外“深圳知名品牌·欧洲原产”名单
4、第十四届审核认定的2个境外“深圳知名品牌·日本原产”名单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附件.xls